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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
时间:2018-07-16 16:49:0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7月以来,赤城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省委省政府、省市两级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检察院的工作安排,积极探索,攻坚克难,全面启动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沿革、背景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相关规定,例如英国法律规定由总检察长以自己的名义,在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的情形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检察官大量参与涉及公益的民事诉讼。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法律规定,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介入诉讼。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于20世纪后,检察机关一直是主导者和推动者。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生态保护、资源环境、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频发,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在这种背景下,1990年、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拥有了探索和实践的空间。期间,我国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探索,赢得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与认可。201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开始以支持社会团体起诉的方式开展公益诉讼探索。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首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区市860个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通过深入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促进了我国公益保护体系完善,丰富了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

  一是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个领域。二是明确了诉讼地位和职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诉讼地位具有特殊性,是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诉讼审理、裁判、执行整个过程。三是明确了诉前程序的重要性。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在起诉前向社会发出公告,如公告后三十日仍无适格原告起诉,检察机关才启动诉讼程序。诉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既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又节约司法资源。

  试点期间,我国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经济损失89亿余元,其中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76亿余元,收回人防易地建设费2.4亿余元,督促违法企业或者个人赔偿损失3亿余元。

  两年来的试点实践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正确的。通过试点,检察机关摸索出了司法保护公益的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展开。

  二、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会议精神及法律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时进一步强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李克强总理亲自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请到办公室,要求检察机关从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强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交给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改革试点阶段应以审慎的态度稳妥推进。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全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要求。

  2017年10月12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河北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察机关要加强请示报告,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

  2017年12月1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7]45号),对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部署。《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依法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益诉讼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保障。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并细化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统一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操作依据。

  三、检察机关启动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2017年12月15日,省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12月18日,市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全面部署工作。2018年3月12日,我院党组专题研究决定,把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优化民事行政检察部人员配置,民行干警人数增加到7人,其中员额检察官2人、司法辅助人员1人,书记员4人。

  截至目前,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借助“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科技监测等方式,共梳理摸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8件,先后向赤城县国土资源局、赤城县环境保护局、赤城县森林公安局、赤城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赤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赤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赤城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赤城县供电分公司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23份,催缴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9.236万元人民币。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一,公益诉讼工作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全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社会公益保护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还没有统一认识,对损害公益的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第二,公益诉讼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由于工作职能分散,工作合力难以形成,目前我县各部门、机构间的横向协作关系还不够清晰,监督管理的协作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

  第三,公益诉讼工作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减少,部分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转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面临人员力量不足、专业知识缺乏、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

  建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适时组织召开全县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会议,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正确方向。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我县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护航县域“三大历史任务”、交出“两份优异答卷”贡献更优更强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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